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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1

  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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