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怎样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1
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在本市有户籍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应提交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信,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信;
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