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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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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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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购房者不幸去世,公证处详解涉外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32
外籍人士在上海购买了房产,不想其意外身亡后,房产继承却成了难题。在公证处人员的协助下,这起涉外继承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30年前,母亲早亡的柳先生由父亲及姐姐将他培养成人,随后赴美留学,功成名就后以学者身份回国讲学。回国后,他在静安区购置了一套房产,随后安心回美国工作。意外的是,在一次出差讲学途中,他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巨大的变故让柳先生父亲经受不住打击,1个月后撒手归西。
处理好后事,柳先生夫人认为按照美国法律,房子应当由她继承,但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叫她先到公证处办继承,这让柳太太一头雾水。找到静安区公证处后,公证员向她解释了继承及其法定顺序等事项,但柳太太仍搞不明白:“我们都是美国国籍,为什么要按照中国法律?”公证员解释,按照国际惯例,不动产的处置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柳先生没有设置遗嘱,因此应当按照中国法律,以法定顺序继承遗产。
听完公证员的介绍,柳太太心情平静了些。她谈及自己与柳先生的婚姻、生育情况,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儿女均已婚,女儿并育有一子。但女儿在柳先生去世前三年已因病去世,小外孙跟随女婿生活,女婿现已再婚。柳太太认为,应当由她和儿子继承房产。
公证员再次向她解释,按照中国法律,夫妻婚姻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死亡后,50%为死亡人的遗产,另50%为配偶财产。因此,柳太太明确拥有 50%房屋产权。属于柳先生的另外50%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可以继承的人员为柳先生父亲、柳太太、他们的儿子、女儿。这令柳太太迷惑了:“柳先生父亲、我女儿不是已去世了吗?怎么还要继承?”
公证员回答说,柳先生去世后,继承已开始,他的父亲也获得继承权。但因其后来也去世了,他获得的继承权由其继承人来继承。之前提到柳先生还有一个姐姐,所以柳先生的姐姐可以继承柳先生父亲应继承的份额。而柳先生的女儿早于柳先生死亡,我国法律还有代位继承概念,即直系血亲晚辈先于死亡,其子女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换言之,柳先生的外孙可以代母亲继承柳先生的遗产。所以,柳先生的遗产,应当是由柳太太、儿子、外孙和柳先生的姐姐4个人继承。
这下柳太太搞明白了。3个月后,她回美国办好相关证明,带着儿子、外孙的委托书,和柳先生姐姐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并陪同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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