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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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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涉外继承适用“同一制”还是“区别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36
由于受历史、文化乃至民族的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千差万别。随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起草进程的推进,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中国人继承位于外国的遗产、外国人继承位于中国的遗产等。由于各国在继承主体、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问题上的规定不同,就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改变现有立法的“区别制”模式,采纳“同一制”(又称“分割制”和“单一制”)模式。
事实上,“同一制”和“区别制”是国内外学术界和不同国家立法中历来的两种主张。“区别制”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通常为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做法以强调“属地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同一制”则指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遗产一律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该做法主要盛行于以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为理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
“同一制”和“区别制”究竟有哪些优缺点?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中,究竟哪种制度是明智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2010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上述话题再次引发学者的激烈辩论。
甲方:在没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安排下,一国法院就其境外遗产作出的判决要得到相关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其难度可能并不亚于在该外国法院就其境内的遗产提起继承诉讼
乙方:实际上,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法律适用因素并不是影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必然因素。某一国家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其理由:不会仅仅只因为案件没有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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