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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适用“同一制”还是“区别制”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36

  由于受历史、文化乃至民族的习俗等因素的影响,各国的继承法律制度可以说是千差万别。随着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起草进程的推进,对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如中国人继承位于外国的遗产、外国人继承位于中国的遗产等。由于各国在继承主体、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问题上的规定不同,就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改变现有立法的“区别制”模式,采纳“同一制”(又称“分割制”和“单一制”)模式。

  事实上,“同一制”和“区别制”是国内外学术界和不同国家立法中历来的两种主张。“区别制”是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通常为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或者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种做法以强调“属地原则”的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同一制”则指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对遗产一律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该做法主要盛行于以罗马法中的“普通继承”为理论基础的大陆法系国家。

  “同一制”和“区别制”究竟有哪些优缺点?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中,究竟哪种制度是明智的选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召开2010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上述话题再次引发学者的激烈辩论。

  甲方:在没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安排下,一国法院就其境外遗产作出的判决要得到相关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其难度可能并不亚于在该外国法院就其境内的遗产提起继承诉讼

  乙方:实际上,在国际交往日益密切的今天,法律适用因素并不是影响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必然因素。某一国家不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其理由:不会仅仅只因为案件没有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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