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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的专属管辖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6   点击数:1

  目前,涉外继承的案例越来越多。在国际上,一般是以被继承人的国籍/被继承人的住所或遗产所在地为依据,确定涉外继承案件的管辖权。具体涉外继承案件由哪国法院管辖,应通过冲突规范加以确定。在我国,对于涉外继承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依据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公民继承遗产的法律适用
 
  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我们知道,外国人继承遗产:
 
  (1)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不管被继承人是不是中国人,只要他居住地也在我国境内,则动产和不动产均应适用我国的法律;
 
  (2)如果遗产在我国境内,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在国外,则动产适用外国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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