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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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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越南新娘”跑了 婚介退款6万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48
因认为被告的涉外婚姻介绍行为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此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返还收取的6万多元中介费。
37岁的李某在2014年春节过后,在网上看到一个名为“中越红尘鹊桥”的网站,其提供以越南女士为主的婚姻介绍服务。该网站打出了“北越新娘全包6万元”的宣传语。
自2014年3月起,李某就开始通过“中越红尘鹊桥”网站及电子邮件与该网站负责人郭某联系。同年3月底,李某、郭某共赴越南。到越南后,李某被介绍与一个自称20岁的单身女孩裴某认识。交往的同时,郭某告知李某,因越南女孩裴某并未满20周岁,需要更改年龄才能结婚,故需要额外支付裴某更改年龄的费用2.5万元。变更年龄期间,李某更是为越南女孩花费了包括吃喝买东西在内等开销共4万多元。
同年6月15日,李某与裴某在女方“父母”见证下,在越南当地举办了公开婚礼,之后又一起去了中国大使馆进行了面谈,婚事进展顺利。同月底,两人在湖南省长沙市民政厅涉外婚姻登记处进行涉外婚姻登记时,涉外登记处工作人员通过手势告诉越南女孩裴某,李某是离婚的单身人士。得知这个情况后,裴某就拒绝同原告领取结婚证。
结婚成为泡影,李某归咎于“媒人”郭某,认为自己一开始就向郭某表明自己有过离婚史,但越南姑娘正是以其隐瞒离婚事实而拒绝结婚的。因此,李某向法院请求郭某返还其越南婚介费用、越南女孩所谓的变动年龄费用、跟越南女孩长达3个多月的交往所有花费、交通费等共计13万余元。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规定,涉外婚姻介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业务。郭某开办的“中越红尘鹊桥”网,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涉外婚姻介绍服务,其业务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郭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国家相关禁止性经营的规定,且将婚姻商品化,有损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故认定郭某与李某之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属无效合同。故郭某向李某收取的中介服务费6万余元应依法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