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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新郎不见了 涉外婚姻案件复杂至中国新娘难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41

  女子与美国丈夫登记结婚一个月后,丈夫回国从此音信全无。女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均无法提供丈夫在美国的准确地址。

  2007年,张女士结识了来华工作的美国人John,后在民政厅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新婚仅一个月,John以回国处理事情为由只身返美。

  此后一年,两人只是通过电话及邮件保持联系。虽然是夫妻,但张女士对John在美国的家庭、朋友及工作情况一无所知。

  一年后,张女士便与丈夫彻底失去了联系。John在美国的电话更换了,张女士寄去的越洋书信也无人签收。

  2010年,张女士收到美国法院邮寄的传票,原来John在美国起诉要求离婚。张女士不了解美国法律,因此没有应诉,她也没有收到相应的涉外婚姻案件的结案文件。眼看夫妻做不成了,张女士于2012年、2013年两次在中国起诉离婚,但均因无法提供John的地址用于送达,两次起诉也都不了了之。

  法官提醒

  承办此涉外婚姻案件的法官介绍说,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外国人在中国登记结婚,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涉外婚姻案件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例如此案,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张女士在常居地北京提起了离婚诉讼

  涉外婚姻案件比较复杂,有意与外国人缔结婚姻的人,除应双方互相了解、信任外,还应该熟悉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避免为自己今后的生活带来麻烦与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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