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同居纠纷 > 正文

交往一月办婚礼,非婚同居惹纠纷,财产该如何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120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然而背后却暗藏经济纠纷、家庭纠纷隐患。2013年10月份,郑某与吴某经人介绍订婚,并于一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因为当时他们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没有登记。他们开始同居后,新郎吴某几次赶郑某走,无奈的郑某只能回娘家。5个月后,郑某认识到双方已经无法和好,决定分开,但双方就嫁妆等财产纠纷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律师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吴某虽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仍为同居关系,对财产的处理主要有以下的方式:

  同居后的财产归属方法如下: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

  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3、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4、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5、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6、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7、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8、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同居财产的处理原则

  1、个人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