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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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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男子和小姨子同居18年 闹矛盾上法院“分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79
妻子病逝后小姨子十分照顾,两情相悦,男子和小姨子王某同居生活。不过在男子和小姨子同居了18年后,终因性格不合,矛盾频生,起诉至法院和小姨子王梅“分手”。
1995年初李某的妻子王某丽因患病死亡,留下了年幼的儿女,小姨子王某看见姐夫在外辛苦奔波,就到其家照顾孩子,后来二人真心相爱便开始,李某开始和小姨子同居生活。1996年二人育有一个共同的女儿,进行男主外,女主内的幸福生活。
不过李某和小姨子同居后,近几年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王某抱怨李某经常赌博,不顾家庭,李某认为王某无理取闹,二人感情走向破裂。
法院查明,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二人并没有取得合法的婚姻登记,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了房子和店面一间,欠有债务十余万元。共同生育的女儿已年满16周岁并能独立生活。
经法官的调解,李某和小姨子同居18年后上法院要“分手”,双方最后决定各奔东西,达成协议:一、房子和店面归李某所有。二、李某支付王梅5.5万元。三、各自的债务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同居关系不收法律保护
如在1994年4月4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与登记婚姻关系合并计算婚姻存续时间。
如同居时双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属于同居关系,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在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可以补办婚姻登记。
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认定为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不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双方可协商处理,或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