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同居纠纷 > 正文

法律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标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30   点击数:67

      【案情回顾】

  小木和小雅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结婚。起初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是比较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逐渐产生裂痕,而且小雅还听说小木已与他人同居。经过多方打听,小雅得知了丈夫的同居之处。于是,小雅于2008年6月至2008年9月,连续偷偷拍摄到了其丈夫小木基本上天天晚上都在某个女子屋子过夜的事实。同年10月,小雅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小木离婚,并要求小木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小木同意离婚,但是不承认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称只是发生了两性关系,而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录像依法认定了小木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最后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小木赔偿小雅损害赔偿金3万元。

  【律师解析】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本案中,如果小雅只是某次拍摄到了小木与他人共居一室的事实,则该证据就不能够有力证明其丈夫非法同居的事实。因为非法同居需要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一次同居一室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种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本案中,小雅用摄像机将其丈夫小木与他人非法同居的事实连续性地3个月拍摄下来,从而才有力的证明了非法同居的事实。

  【知识拓展】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是在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之间的同居,这是与未婚同居的区别;二是在名义上不以夫妻名义,这是与事实重婚的区别;三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是与通奸、一夜情的区别。

  二、持续、稳定

  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配偶以外的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就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在“稳定、持续”的界定上,目前法律尚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到底何谓“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一个星期、一个月算不算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而且如果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并不是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是以临时开房的方式出现,就不能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显然对夫妻中的无过错很不公平,因此司法实践中,将“持续、稳定的两性关系”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认定标准。也就是说,即使是以临时开房的方式持续、稳定的保持两性关系,也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赔偿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破坏了佳通生活的安宁,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法律是明文加以禁止的。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为了弥补无过错方,基于公平原则,法律规定非法同居的配偶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必要。但是,现实中非法同居关系多是秘密的或者半公开的,这就导致了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时,无过错一方在证据收集上时十分困难的。司法实践中,在举证方面,只要无过错方举出的人证、物证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能证明配偶另一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法院就可以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存在,从而让过错方承担责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