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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和好后的离婚案件,还能否提起离婚诉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1   点击数:27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那么调解和好后还能提起离婚诉讼吗?

  1、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也有例外,即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不能起诉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都是维持原有身份关系的案件,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有利于稳定和改善身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规定六个月的期限是有必要的。但是人身关系毕竟不是财产关系,前者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而感情又是会发展变化的,因此,在六个月内如果出现新情况,或者原告有新理由,或者被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对上述规定,具体来说:

  (1)调解和好后,离婚诉讼中原告的起诉权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况下,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两次离婚诉讼的期间隔时间为六个月。

  (2)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在六个月内发生新情况,原告有新的理由,则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可以受理。在司法实践中,新情况一般是指被告实施了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或者被告实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或者被告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影响原告合法权益等。

  (3)六个月内不准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适用于前一次离婚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前一次离婚诉讼的被告作为本次诉讼的原告时,是不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的。

  温馨提醒: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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