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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双方争彩礼 法院调解和解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7   点击数:14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但是闪婚闪离的现象在现代生活中却越来越多,使年轻的“闪婚族”变成了“离婚族”,由此带来的彩礼返还纠纷也随之增加。12月9日上午,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就倾情调解了一起返还彩礼案件。原、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李丽返还王军彩礼4万元。

  众里寻他千百度,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有时,爱情就来得那么快。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5日,32岁的单身男子王军在媒人的介绍下,与28岁的李丽认识,并开始正式交往。

  两个月后两人觉得彼此年纪都不小了,双方家人也催的紧,于是在王军家给予了10万余元的彩礼后,两人就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熟料,结婚一周内,王军和李丽就开始因为各种小事争吵,双方的话题也常常谈不到一起,沟通自然堵塞,进而双方开始无休止吵架。

  结婚一周后,李丽就负气离家出走,一直未曾回家。王军感到无奈之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李丽返还彩礼。

  “为了娶她,我们花费了10多万元,都是家人向亲戚朋友借的,我家现在为此生活困难,举步维艰。她得把钱还给我。”王军地说道。

  “我们都结婚了,彩礼是订婚的钱,结婚后就不用退了的。”

  接到案件的主办法官在了解到案件事实和双方的分歧后,迅速开始对双方进行调解。

  在法官耐心的调解和说服下,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女方李丽返还男方王军彩礼钱4万元,并且当庭结清。

  【法官说法】

  “彩礼在我国民间婚俗中由来已久,也是结婚过程中家庭的一项重大开支。对于持续时间较短的婚姻而言,彩礼的返还问题有法可依。”主审法官说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短暂地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很快女方就以感情不和为由离家出走,导致离婚。这种情况下,无论判决返还全部彩礼或无须返还彩礼都不一定合适。

  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的问题,应当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所列的几个参考条件,还可以把以下因素作为判决的考量依据:(一)彩礼的实际用途;(二)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三)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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