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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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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索彩礼 调解促和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6
胡某与被告汪某2014年10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不到4个月,胡某便于2015年1月2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汪某离婚,并请求返还彩礼7.6万元。日前,绩溪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结婚时间仅为3个多月的离婚案件。
胡某与被告汪某同为绩溪上庄镇上庄村人,2014年初,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同年10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胡某为结婚送给女方礼金7.6万元。婚后不久,胡某便外出务工,后有关汪某的流言蜚语传入胡某耳中,胡某不堪忍受,双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胡某数次到汪某工作的单位与汪某争执,一度影响了汪某的正常工作。期间汪某还数次电话报警,并寻求当地妇联的援助。2015年1月20日,胡某正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返还彩礼7.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为彻底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防止婚姻案件演变为恶性事件。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当事人住所,在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协助下,反复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最终,双方自愿离婚,被告汪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某2万元,汪某的嫁妆其自愿表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