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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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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闹离婚满城皆知 好法官调解分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7
【基本案情】
夫妻俩奉子成婚,婚后感情平淡缺少交流,丈夫妻子都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经判决不离之后,2015年1月26日,丈夫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3月23日经法院开庭审理,未作判决结果前,两人在家又起矛盾,并有好事者(这里说的好事者肯定在说我- -)将两人感情纠纷一事放到网上,一夜之间引起北海网民的热议。3月27日,海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一起离婚案件,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现年32岁,2012年1月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何某相识恋爱,2012年11月21日生育一子,2012年11月23日两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缺少交流、缺乏沟通。原告王某曾于2014年2月24日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后,被告何某于2014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之后因何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而此次,王某再次作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调解】
海城区法院主办法官了解到两人的矛盾焦点后,本着调解优先原则为两人进行调解。3月27日,主办法官再次将两人召集到法院,分别对原、被告进行疏导、劝解,在确定双方无和好可能时,弄清双方所需,经过多方调解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王某与被告何某双方自愿离婚;儿子跟随父亲王某生活,抚养费也由王某负责;原告王某须在签收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15万元给被告何某;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归被告何某所有;何某从2015年4月开始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两次。
在确定双方都同意调解内容后,法院当场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给双方,而原告王某也在签收民事调解书时当场支付15万元现金给被告何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