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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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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调解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02 点击数:12
案情:杨某(女)诉马某离婚一案。杨某与马某结婚十年,感情一般,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已经13岁,小女儿5岁。因婚后家庭暴力及生活琐事,杨某想要离婚,但马某不同意。于是杨某离家出走四年多,在这四年多的时间内,杨某靠摆小摊为生,马某不时来骚扰杨某,导致杨某不能正常生活,时常搬家。在此期间,大女儿由马某抚养,小女儿由杨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几间,承包责任地十亩。
杨某诉求:
一要求法院判决离婚;二婚生子一人一个;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焦点:
杨某想要快速离婚;马某坚决不同意离婚
庭审经过:
律师向法院出示了杨某外出四年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小女儿上学期间的收费票据以此证明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两年以上,由于家庭暴力证据不足,被告马某不承认有家庭暴力。后征得杨某的同意后,在辩论意见里,陈律师说明了杨某在外出期间已经找到自己更好的归宿,且愿意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官在这样的情况下,背对背对被告进行调解,最终被告同意离婚。
在律师的努力下,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小女儿300元生活费直到18周岁。
至此,杨某通过本案实现了快速离婚的目的。而且杨某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换来了马某每月支付小女儿抚养费的目的,属于结果非常理想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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