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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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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六旬夫妻闹离婚 法官调解好聚好散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3
近日,土门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入情入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使一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互不相让的老年夫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结事了,双方满意。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开始共同生活,2011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开始还能和睦相处,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双方生活习惯的差异、各自子女等问题导致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法官调解】
庭审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均是年逾六旬的老人,且双方都同意离婚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分割房子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给被告购买的社保。据此,承办法官决定尽量通过调解结案。起初被告方态度很坚决,不同意分割购买社保的钱,认为属于已经处理、消费了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原告分得后房三间,被告自愿给付原告财产补偿款15000元。
“爱情不易,婚姻不易,且爱且珍惜。”但现实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离婚的例子举不甚举,当婚姻走到尽头,双方对簿公堂时,爱恨交错间夹杂着彼此多年的复杂感情纠葛,这也正是离婚案件难办难调的症结所在。面对这类案件,法官不能一判了之,而是应该将调解工作放在第一位。经过调解阶段的缓冲,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处理结果也更容易让双方当事人接受,有利于矛盾化解,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