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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否可以用钱来“垄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6   点击数:33

  人们常说:钱可以买到一切。那么,在对孩子的探望权方面,钱是否可以买断“探望权”呢?

  首先就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而言,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可以看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灭,探望权正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对子女行使抚养和教育权利、义务的方式,也是出于保持和加强彼此沟通、联络感情,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缺少父爱或母爱影响健康成长的要求。对这一法定的身份权利,除法院判决终止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当然也不能买断对方的探望权了。

  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探望权中止的条件。《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所以对于探望权,我们要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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