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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亲孩子“被探望权”需法律保障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2   点击数:42

  一曲《常回家看看》,曾引起无数人对空巢独居父母的挂念,但是“常看看孩子”,在一些家庭也不容易。媒体近日报道,南京一女孩在小学时父母离异,之后两年父亲都没来看望她一次,女孩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周定期看望自己。最终南京鼓楼法院判决其父每年要与女儿见面四次。

  此案虽小,但却很有典型意义。父母离异,受到伤害最大的是未成年子女,尤其是非抚养的一方从此不闻不问,给幼年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往往长期难以抚平。法律虽然规定离异夫妻中非抚养一方要尽到提供抚养费等义务,但对于其以什么方式探望孩子,多长时间看望一次,却没有明确之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却并未规定“非探望不可的义务”。南京的此次判决,等于在司法实践上明确了探望子女既是权利也是义务,这也给同类案件提供了可以参照借鉴的判例。

  然而,类似案件判定之后,在执行过程中往往面临一系列现实障碍。一则,如果做不到定期探望,法院难以进行强制性约束。二则,非抚养一方长期不看望孩子,有的是因为自己不愿意,更常见的则是遇到另一方百般阻挠,即使判决了,有抚养权一方仍然可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或“子女拒绝被探视”为由,不允许另一方来看孩子。按照广州中院一位法官的说法,“此类案件判决,有一半都执行不了。”

  现实中,少部分好说好散的离异夫妻,或可在子女探视问题上达成一致。但对更多撕破脸的离异家庭,死活谈不拢的情况不在少数。有的各自重组家庭,探视问题就更显得尴尬。常常得到父母陪伴,这是幼年子女基本的情感需求,这个小小愿望难以实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理念与制度设计,偏重于从成年人、监护人的权利出发,过分依赖于成年人之间的协商,而未成年子女本人并不被当成独立的权利主体,其“被探望权”往往被忽视,能否得到探望实际上听凭监护人意愿。

  现代社会,单亲家庭子女已经不是一个小群体,他们的成长环境值得全社会关注。保证未成年子女“被探望权”,需要更完备的法律支撑,既要明确权利主体,尊重孩子意愿,更要注重司法运用,改变未成年子女在法律关系中的被动地位,赋予其维权乃至诉讼的机制渠道,由调解机构、法院等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父母采取提醒、告诫直至相应处罚。学校、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构等也不能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而置身事外,聘请专业社工、法律工作者等帮助孩子根据自己的意愿,以请求、协商、诉讼等方式伸张权利,都是值得尝试之举。这既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负责,也是督促和提醒成年人,只要为人父母,就要履行责任、尽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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