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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法庭:探望权行使的新方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22

  【基本案情】

  甲(男)、乙(女)于1995年8月登记结婚,1999年5月9日生一女丙(随甲姓)。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0年8月经法院调解离婚,丙由乙抚养。后丙改名,随乙姓。甲、乙因探视权问题发生矛盾,甲诉至法院。要求甲每两周探望女儿丙一次,每次周五丙放学后接回家,次周周一上午送丙到学校。

  乙辩称,甲怀疑女儿非其亲生,此前从未主张过探望权。乙已再婚,乙及丈夫丁生活上非常关心女儿,对学习也很重视。女儿丙并不知道丁系继父,现其在读高中,是学习的关键阶段,知道身份情况后,会对其精神造成极大打击,影响其学习,希望甲待高考结束后再探望女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非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甲、乙离婚后,虽孩子随乙共同生活,之前甲也未探视过孩子,但现甲要求探视,依法有据,应予准许。探视方式、时间,根据有利于孩子学习、生活及甲、乙实际情况确定。据此,判决甲可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五下午五时至乙处接孩子,同周周日晚五时将孩子送至乙住处,乙应予协助。

  乙不服原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对本案重新处理。

  【二审判决】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从维护丙身心健康及不影响丙高考的角度出发,双方于2015年1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甲在女儿丙18周岁前暂不行使探望权。乙应在2015年(2015年2月19日前、5月9日至17日之间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间)三次与甲沟通丙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向甲提供丙的生活照片不少于3张,视频不少于3分钟;之后每年两次(5月9日至17日之间和12月1日至12月15日之间)与甲沟通丙的生活及学习状况并向甲提供李瑶的生活照片不少于3张,视频不少于3分钟,均发至甲的邮箱;2、乙放弃向甲追讨丙的抚养费;3、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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