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强制执行探视权应注意什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5 点击数:14
一、探视权可强制执行吗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二、强制执行探视权应注意什么
首先,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视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其次,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人,也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碍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这类案件的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当慎用。
再次,如果是子女拒绝探视,应区别情况对待。
探视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法院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看子女能否独立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视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视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视,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意接受探视,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一种情况,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的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视。
要从根本上解决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1、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
人民法院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