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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女方称不给探望孩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1   点击数:57

  【法律咨询】

  我与妻子育有一3岁女儿,现在协议离婚,妻子提出要么女儿跟她,我不许探望;要么女儿跟我,她不来探望。她这样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答:根据婚姻法及有关法律,父母均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抚养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结束,你们可以约定抚养费由一方承担,但孩子的监护职责不能放弃。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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