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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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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少妇一夜激情产私生子 为探视权将情夫告上公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8 点击数:258
【事件回顾】
少女爱上有妇之夫
今年29岁的苏州女孩陈玫大专毕业后,便到了南京市白下区一家公司做业务员。因业务关系,她不久就认识了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总李诤。处事稳重、谈吐幽默的李诤给陈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李诤在给陈玫的手机短信上也坦言“你的倩影时刻在我眼前萦绕”。不久,陈玫和40多岁的李诤成了很暧昧的朋友,也有过肌肤之亲。
结婚前夕产生孽情
2002年12月,陈玫看上了一个比他大两岁的某大学教员张成,双方打算到第二年春节前后举行婚礼。结婚前夕,陈玫“莫名其妙”地给李诤打了个电话,李诤知道她要来南京,便告诉她:“这样吧,我先给你订个房间,免得在南京没有个安心的地方住。”2003年1月17日晚上,陈玫到了南京,当晚她就住进李诤事先为她安排好的酒店。事有蹊跷,晚上12点左右,陈玫刚洗完澡,还未穿衣服,她的房间突然停电了,漆黑一片,她感到很恐惧。焦急之中,陈玫想到给李诤打电话,但李诤只是让她继续找酒店方解决问题。凌晨2点,李诤“出于关心”,突然来找陈玫。深更半夜,孤男寡女共处一室,想保持理性也难,他们两人终于发生了性关系。天亮后,陈玫与李诤平静地分别。此事到此本来就要结束了,却不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未婚先孕险入困境
2003年2月,回到老家的陈玫,发现自己的例假推迟了好几天,她怀孕了。陈玫思虑了半天,决定先结婚,以后让他误以为这孩子是他的。
婚后陈玫发现,丈夫竟是一个有性心理疾病的人,结婚有一段时间了,但丈夫却对夫妻间的事情不感兴趣。奈何陈玫多次努力,但仍未能完成“使命”。 陈玫的肚子一天天的大了起来,在恐惧和后悔中,事情终于败露了。丈夫知道这孩子肯定不是他的,脾气变得暴躁,一遇到不顺心的事,就和陈玫吵,愧疚的陈玫只好默默忍受。
2003年10月17日,陈玫顺利产下一男孩。由于陈玫没有工作,而丈夫对她又不理不睬,陷入困境的她只好向小孩的亲生父亲李诤求助,希望他能帮助一下,但她没有说孩子是他的。
补偿十万带走儿子
几个月后,陈玫与丈夫平静地离婚,她带着孩子投靠父亲。因多次求助,李诤有点怀疑孩子是他的,便要求做亲子鉴定。2004年7月,陈玫带着孩子与李诤做了DNA检测,结果证实李诤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下,李诤决心要这个孩子了,便与陈玫商量孩子让他抚养。不久,他们的事让李诤妻子知道了,因为李诤和妻子只有女儿,他妻子没有什么犹豫,就同意收养这个丈夫因不忠而留下的私生子。
为了孩子,陈玫痛哭了好长一段时间,后来她想到孩子不管在哪里生活,长大总是要认亲生母亲的。不久后,她终于跟李诤签了协议。协议签下后,李诤很快将10万元给了陈玫。于是,陈玫回了苏州老家,准备找个工作,在老家生活下去。
探视遭拒诉讼讨子
但人非草木,陈玫思念儿子心切,签下协议还不到半年,她实在忍受不了思念儿子的疼痛之心,便要求李诤让她探视儿子。然而,李诤以未到协议规定的时间为由,拒绝了她的要求。可是,她对儿子的思念一天比一天强烈。她说,那种思念之痛,就像心脏被刀刮着,真的是生不如死。自从拿到那10万元到现在,她每天都生活在后悔与痛苦之中。
这样折腾了几回,陈玫遂要求讨回儿子,但李诤和其妻子均不同意,双方遂发生了激烈冲突。2005年6月13日,陈玫为要回儿子的事,专程赶到南京。李诤约她在一家茶室见面,两人未坐定,陈玫就开始要求要回儿子,并提出愿意退回10万元。李诤称:如果要领回儿子,除退回10万元外,还必须把以前寄给儿子的生活费也全部要退回来。虽然陈玫生活都无着落,但她还是答应了李诤的条件。可谁知李诤回去后,他妻子就给陈玫打电话,“你就是退回50万元,我们也不愿意把孩子还给你。”在经过多次的冲突后,陈玫终于想到运用法律武器来解决问题,遂决定在南京聘请律师打这场索子官司。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协议无效
那么这个抚养协议书在法律上存在哪些问题呢?南京天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佩宝律师向记者介绍到,这个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诤在没有通过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限制陈玫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探视的方式,李诤不但不应该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至于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前面约定的内容属于无效,那么存在于协议内容基础之上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个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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