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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权何时中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30   点击数:28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各方仍要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行使探望权也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第三十八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并非不可终止,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如果探望权的行使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可通过司法途径请求暂时中止探望权,待不利情形消失后可重新恢复。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探望权中止事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二)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三)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以上情形,表明探望权人不能或者不适宜行使探望权,但这些情形下只是暂时中止,待这些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申请恢复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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