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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放弃探望权 是否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182

  离婚协议书约定放弃探望权

  阿香与阿铁终究未过7年之痒,2010年,阿香坚持要与阿铁离婚,阿铁却担心离婚后阿香来看望儿子(6岁)会影响到他们父子间的关系和感情。便提出要阿香不再见儿子,并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放弃对儿子的探望权。最终,阿香同意不去探望儿子,并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两人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放弃探望权 是否有效

  一年过去了,阿香也再婚了,再婚的丈夫也有一个孩子。可是,对于自己孩子的思念却与日俱增,阿香开始偷偷的去看孩子,有的时候,还会把孩子带出去玩。对此,阿铁非常生气,并拒绝阿香再次去看望。

  为此,阿香将阿铁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放弃探望孩子的约定无效,并要求确认其享有探望权。

  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阿铁表示,阿香的新任丈夫自己也有孩子,他担心自己的孩子受到欺负,阿香则拿出手机里两个孩子玩耍的视频和照片,坚称两个孩子相处的很好。经调解,阿铁同意阿香对儿子每半个月有一次探望权。

  律师视点: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张某无权通过协议的形式剥夺徐某对子女的探望权,该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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