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行使探望权须遵循哪些原则?行使探望权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的权利。但是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与权益保护,在行使探望权时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自动取得原则、主体特定原则等。
行使探望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自动取得原则。
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取得探望权。协议内容只是探望的时间或方式,而不是是否有探望权。
遵循自动取得原则,行使探望权,首先要行使好主张权。这种主张权,实际上是自然主张权,即只要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主张不需确权,而是探望方式和时间上的主张。夫妻在离婚时就必须像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一样,主张行使探望权,并形成书面协议条款,与解除夫妻关系、财产分割等内容一并载入协议,作为日后行使探望权利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
二、主体特定原则。
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是其近亲属。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也是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之一。
但其行使探望权,存在一定前提条件。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下情况下,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以申请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应予以许可同意: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离婚的父或母一方在不在本地区居住或者是该方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那么,祖(外)父母可以向法院提出有关探望的申请。而对于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子女有关的人的特殊请求,应慎重审理。
三、协议优先原则。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确定为“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也无须国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四、互利原则。
互利原则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不论是选择什么时间、方式探望子女,都必须本着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关爱心理传递的需要。
五、独立客体及中止原则。
独立客体,就是当享有探望权的一方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单独提起“探望权纠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望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