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期间,一方为了取得抚养权或者达到其他目的,故意将孩子藏匿起来。而在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不少人还是会把这类案件归结为家庭内部矛盾。
法律界人士指出,隐匿子女的行为不仅对具有监护权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秩序。如果法律对夫妻分居的探望权能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违反该规定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会减少因孩子抚养权发生的直接争执,使孩子尽量平稳地度过这一特殊时期。
离婚大战孩子遭恶意藏匿
家住上海的赖女士有两个孩子,一个5岁,一个只有3岁。在赖女士与丈夫6年的婚姻中,前四年孕育两个孩子,赖女士全母乳喂养两年。最后两年,丈夫频繁失踪,二人婚姻濒临破裂。今年4月的一天,赖女士下班回家后没有看到两个孩子。不久,孩子的父亲告诉赖女士,他已经带着两个孩子去北京过周末。此后,赖女士没有等到孩子归来,等来的是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男方向法院提出,双方并没有共同财产要分割,同时还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孩子被带走后,丈夫的手机常常关机,公婆不接电话……赖女士则发疯一般地找孩子,四处打听宝贝的下落,找孩子的日子里她痛苦万状。
赖女士回忆说,法庭上,当法官询问她的丈夫为何要将孩子藏起来时,他称赖女士有暴力倾向,以此来争取有利形象。
赖女士不解地问,他的丈夫通过这种不道德的手段偷偷藏起了孩子,难道就没有法律可以禁止这种行为吗?为此,赖女士也咨询过律师,得到的回答使她失望:“相比财产侵权案件的执行,人身权的执行力度目前的确比较薄弱,尤其是在离婚后的抚养权纠纷案件中,不少人还是会把这类型案件归结为家庭内部矛盾。”
据了解,在现今的离婚案件中,当父母双方都想要孩子抚养权时,往往会在分居期间对孩子现在由谁直接抚养发生激烈的冲突,一方藏匿孩子和禁止对方看孩子的现象较为普遍。
赖女士说,在网络上也有不少类似的微信群,群里大都是与她有相同遭遇的母亲,她们都在苦苦追寻着孩子的下落。
藏匿孩子各有企图
家住上海的赵女士和肖先生原是夫妻关系,2011年双方因种种原因决定离婚。分完财产之后就是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对此双方始终存在争执。原告赵女士认为孩子的生活学习一直是自己关心照顾的,孩子应由自己抚养。被告肖先生则认为自己的工资收入比较高,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就在双方为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僵持不下的过程中,肖先生将放暑假的孩子接走,并拒绝告诉赵女士孩子的下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现在孩子在被告处,但是因为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主要是原告在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因此法院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
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佩娟分析指出,恶意藏匿孩子是当事人片面理解了法院关于维持抚养现状的判决,不具备直接控制子女权利的一方,会发生“抢孩子”甚至暴力争夺的情况,目的是改变抚养现状,并期望法官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自己。从深层次分析,如果一方不是在离婚诉讼的那几天将孩子藏起来,而是“早有准备”,在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前就将孩子留在自己身边,甚至不让对方知道下落,那么对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就有影响了。这种提前藏匿与开庭前后的藏匿是有区别的,因为提前“藏匿”就形成了近期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事实,如果改由另一方抚养就破坏了孩子生活的稳定性,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这样“藏匿”的一方在获得孩子抚养权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有法律界人士分析,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双方将子女作为筹码,以期能多分得财产。部分当事人在与对方协商财产分割或者金钱补偿时,会把子女的探视和抚养权问题作为多分得财产或抚养费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