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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03   点击数:15

  

  探望权,即指父母对自己子女的探望权,就是父母在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离异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往往矛盾比较尖锐,情感上对立色彩较浓,双方很难就子女探望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从而因此产生诸多纠纷,比较典型的就是父母双方围绕子女探望方式存在的分歧。

  一、探视权的核心价值

  探视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探望方式的种类

  对探望的方式,无论是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探望方式一般可选择“看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

  看望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

  逗留性探望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子女已经上托儿所或读书后,放寒、署假时,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

  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从而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得到切实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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