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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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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没给抚养费,探望权竟丧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1 点击数:53
【案情简介】
张某与前夫王某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儿子随前夫王某生活。由于张某下岗待业,经济条件不好,离婚时,前夫王某也没有主张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前几天,张某因为太想念儿子,低声下气去跟前夫王某商量,让儿子来家里陪伴张某几天,前夫王某却以张某未负担儿子的抚养费为由表示反对,并阻止张某前去看望孩子。
张某很苦恼,想去找妇联寻求帮助,或者以前夫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权而起诉前夫王某,但是她却有些犹豫,自己没有给孩子抚养费,不晓得自己探望权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在我国法律中,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探望权吗?
【婚姻与法】
作为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特定权利,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探望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不以是否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条件,而是要看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张某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依法有权探望儿子,张某的探望行为并不会产生“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未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是基于张某和前夫王某的协议,王某无权单方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即使张某对儿子的探望的确“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王某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作出审查和判决。而不能由王某自己采取阻止张某探望儿子的行为。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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