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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给抚养费,探望权竟丧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1   点击数:53

  【案情简介】

  张某与前夫王某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儿子随前夫王某生活。由于张某下岗待业,经济条件不好,离婚时,前夫王某也没有主张张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前几天,张某因为太想念儿子,低声下气去跟前夫王某商量,让儿子来家里陪伴张某几天,前夫王某却以张某未负担儿子的抚养费为由表示反对,并阻止张某前去看望孩子。

  张某很苦恼,想去找妇联寻求帮助,或者以前夫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权而起诉前夫王某,但是她却有些犹豫,自己没有给孩子抚养费,不晓得自己探望权的主张能不能得到支持。那么,在我国法律中,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就丧失了对子女的探望权吗?

  【婚姻与法】

  作为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特定权利,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且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是人民法院。

  由此可见,探望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不以是否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条件,而是要看父或母探望子女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张某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的一方,依法有权探望儿子,张某的探望行为并不会产生“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未负担儿子的抚养费是基于张某和前夫王某的协议,王某无权单方中止张某的探望权。即使张某对儿子的探望的确“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王某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作出审查和判决。而不能由王某自己采取阻止张某探望儿子的行为。

  【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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