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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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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爷爷奶奶被起诉要求限制探望孙子,法院支持该诉讼请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9 点击数:56
【法律依据】
之前一则新闻吸引着人民广泛的关注,爷爷奶奶去探望孙子,结果法院判决爷爷奶奶并没有监护权,一时间全民哗然。这也是不令人意外的,因为在很多人的眼中,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为什么法律不允许其探望呢?其实法院判决爷爷奶奶没有监护权也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此发法条中也是可以很清楚明白的看出探望权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律并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权。在实践过程中,通常将其理解为其他亲属是没有探望权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法律规定在一种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时,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代替自己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主张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与两被告之子艾甲与1997年6月10日结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与艾甲于1999年9月11日离婚,艾某某由彭某抚养,艾甲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两被告则常到彭某处看望孙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为避免两被告的探望行为对其新家造成很多不良影响,要求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不得擅自探望艾某某。但两被告认为,他们看望孙子是合情合理的,因而对彭某的异议未理睬,仍然经常去艾某所在的幼儿园进行探望并带零食给艾某某吃。原告认为这样不定期给小孩零食会使小孩食欲不稳定,影响其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从而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经过审理认为,两被告系被探望人的爷爷奶奶,若是双方都无异议,在适当的场所,有节制的探望孙子也是人之常情。但两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监护人已经有异议的情况下,不体谅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难处,坚持探望孙子则是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8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两被告今后未经原告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律师点评】
婚姻律师沈辉律师点评:法律并没有禁止爷爷奶奶对于孙子女的探望,只是法律没有赋予对爷爷奶奶探望权,爷爷奶奶去探望孙子女或者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也是人之常情。一般来说,夫妻离婚后,其他亲属也是可以与有探望权的人一起去探望孩子,但是还是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也是要考虑到监护人的权利,比如在监护人已经建立有另一个家庭的时候,过度的探望也是会也另一个家庭带来矛盾,对小孩的成长环境也不是很好,影响小孩的成长。对于小孩的探望应当以不侵犯一方对于孩子的监护权以及一方与孩子的正常生活的前提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