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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的探望权目前尚无法律规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32

  【案情回顾】

  被告艾某夫妇的儿子与原告恋爱结婚,婚后生下一名男孩。1999年9月,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孩子有目前抚养,并改随母姓。艾某夫妇天天惦记孙子,于是经常到孩子妈妈的住处看望孙子,每次都带去许多零食、衣服和玩具。2001年,孩子的妈妈再婚后,找到艾某夫妇,请求他们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夫妇想不通,不让看偏要看,于是原告一纸诉状把艾某夫妇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禁止爷爷奶奶对孙子的探望。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组坟墓,如果原高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地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两人在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已经对他们的行为有异议的情况下禁止探望,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违反了《婚姻法》只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权利的规定,因而判决被告今后未经孩子目前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孙子。

  【律师点评】

  本案中,从《婚姻法》本身的规定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该判决的结果却是,爷爷奶奶没有权利探望自己的孙子,“他们只得在幼儿园附近远远观望自己的孙子”。面对这样的判决,人们不禁要问《婚姻法》真的就是这样的割裂亲情、六亲不认吗?难道法律真的就是冷冰冰的条文,没有人性、不讲人情吗?任何民事法律都必须体现人性和人情,尤其是规定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婚姻法》更必须体现人性,体现亲属之间的亲情和血缘关系。《婚姻法》只规定了父或母的探望权,那么是不是其他近亲属就不具有探望权了呢?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等法律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 权利,只要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合乎情理,符合人性,符合民事习惯的,都是人的权利,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否者的话,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秘史权利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就不认为是权利,那就会有很多正当的民事活动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本案的判决,在情、理、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规则进行判决,在先有的法律条件下应当是正确的。但在伦理性特点较为明显的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应当在立法上实现情、理、法 的统一,这样就不会出现本案判决合法,但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的问题了。因此最高院应当在这个问题上,这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就立法的不足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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