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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好离婚协议没领离婚证婚姻解除了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67

  【生活实例】

  张俊(男,化名)与李静(女,化名)结婚刚半年时就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分居已有三年,婚后未生育子女。李静以为分居满二年婚姻就自动离了,因而给张俊寄出一张离婚协议书,载明如下:(一)双方自动离婚;(二)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张俊收到李静的离婚协议书后,也感觉这个婚姻的存在已没有意义,便在离婚协议书签好自己的名字后寄了一份给李静。事后,张俊想起离婚也得办登记,就把一张离婚协议寄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半年后,李静认识了新的男友想登记结婚。结果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后发现,虽然收到过张俊寄出的离婚协议书,但离婚登记并未完成,李静前一个婚姻并未解除,告知其必须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方能办理结婚登记。

  【专业评析】

  所谓离婚登记,又称行政离婚,或是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一种离婚形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为此,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有两个:一为双方已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二为双方已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当然,这两个前提都只是针对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结婚而言。《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本案中,李静与张俊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能表明双方有离婚的意思表示,但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不因协议的签订而告解除。因而,李静想与他人结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时遭到婚姻登记机关拒绝。假若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发现李静已有婚姻关系存在而为其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李静就构成了重婚。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登记手续的办理,并不是非得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办理不可,而可以到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可。若原结婚登记是在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而需要到男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双方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即可办理;若结婚证已遗失的,则需要先至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以代替结婚证的效力。

  若双方都已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工作、生活多年,不愿回原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则可以至一方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办理调解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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