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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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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适用离婚协议应当注意协议时间、内容等细节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42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02奶奶在某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从协议离婚开始到产生诉讼时,共签订过三份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02年1月,内容为: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权纠纷;
(3)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
(4)甲男名下的股票归甲男所有,甲男一次性给付乙女20万元补偿,双方各自存款及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为2002年2月,内容为:
(1)双方自愿离婚;
(2)双方婚后无子女,没有抚养权纠纷;
(3)双方各自名下房产及房内物品归各自所有;
(4)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协议是双方登记离婚后签订,协议内容为:双方已办理登记离婚手续,现签于女方生活困难,男方自愿给女方20万元,并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双方曾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20万元补偿,离婚后,双方又签协议一份,男方自愿给女方20万元,现男方未履行上述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男方给付女方40万元。
男方辩称,双方离婚时所依据的离婚协议已履行完毕,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已不具有效力。离婚后,双方所签协议是女方强迫所为,不是安防本义,请求法院驳回女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前签有两份离婚协议,这两份协议的内容存有矛盾。故应以双方登记离婚时所签协议为准,该份协议中并未约定男方给付女方20万元,应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故对女方此项请求不予支持。离婚后,双方所签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应属有效。男方主张协议是在女方胁迫下所为,证据不足,判决:男方给女方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