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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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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数字遗产的特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34
数字遗产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是数字技术的运用而产生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指运用数字技术以数字信息形式存储在一定载体或网络中的物品,包括个人网页、个人相册、个人文档、视频、游戏账号(包括其中的虚拟货币、游戏装备)、电子邮箱、原创网络作品等。虽然数字遗产都是虚拟的,但是数字遗产也具有财产的属性,也存在一定的价值。同时又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具有一些新的特征。
文章认为,数字遗产具有如下几个新特征:1.虚拟性。数字遗产运用一定的数字技术,通过数字信息的形式以网络或者网络硬盘为载体,而并不占据真实的物理空间,依托存在于互联网之中,故具有虚拟性。但这种虚拟性并不排除部分数字遗产具有从虚拟财产转为真实财产的可能性,如网络游戏装备、Q币等。2.私密性。数字遗产是网络环境下的一种个人数字信息,各种网络服务商都做出了对用户注册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的承诺,很多用户正是因为互联网对个人的隐私提供了有效保护而乐此不疲,通过这种保密协议,他人无法通过适当的途径查知用户的网络财产状况。因此数字遗产具备了与真实中的财产所不具有的私密性。3.占有主体的双重性。众所周知,数字遗产是基于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网站和网络游戏,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这样网络用户可以通过使用个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服务平台后占有、使用、支配和处分所形成的。
由此可见,网络运营商和所有者或使用者之间相互依存,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共同控制、共同创造了这些数字遗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数字遗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因此,与其他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的现实财产有所不同,数字财产具有双重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