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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之——不能作为遗产的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3

  

  在司法实践中,因涉及被继承人的法律关系和相关的权利义务也非常的多,但并不是所有的涉及被继承的权利利益都可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具体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包括以下内容:

  1、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不能作为遗产,包括:

  (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因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个人之间的相互依赖,所以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而受托人也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若双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死亡,则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就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来继承。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一旦劳动者死亡,则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3)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

  2、与特定人身相联系的债务是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如:

  (1)出版,演出合同中作者,表演者完成创作和表演的义务是不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

  (2)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亲自完成承揽标的的义务也不可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3、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

  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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