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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继承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处理的财产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7   点击数:19

  一、遗产范围有哪些

  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合法财产;

  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确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

  (1)被继承人的人身权、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劳动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生命健康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宗教信仰自由权,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担任领导职务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权利被侵犯取得的赔偿权等。

  (2)专属于被继承人本人的财产权利。包括:1、国家、集体财产的使用权,包括:公共财产使用权、自留山、自留地、鱼塘、果园、滩涂、水流、牧场、草原等的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2、承包权、房屋租赁权、雇佣合同中的劳务权、财物代管权;3、继承权、受遗赠权、劳动工资权等。

  (3)不属被继承人的财产。1、国家、集体的财产;2、被继承人生前已处分的财产;3、被继承人配偶的财产、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婚姻存续期间约定为配偶的财产;被继承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共同财产;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生活补助费;被继承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财产等。

  二、不宜分割的遗产怎么分割

  《继承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财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折价分割。为了不损害遗产的经济价值及效用和保持不宜实物分割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出卖,变为价金,再由各继承人按照应分的的份额进行分配。

  第二,适当补偿。将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反而给继承人中的一人,再由该人按照各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分别补偿给其他继承人价金的一种遗产分配方式。

  第三,共有,对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还可以采取共有的形式,即由数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这一遗产,共同对遗产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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