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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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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死亡赔偿金、抚恤金不属于遗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7 点击数:31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有时间上的特定性,以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作为划定财产物质范围的时间点。之前产生的财产为遗产,之后产生的财产就不能称为遗产。
因此,遗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和专属性,即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但是,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的,在公民死亡时并不现实存在,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由于失去亲人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在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找不到依据。
同样,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对死者近亲属在精神上予以抚慰的补偿金,以死者的死亡作为发生原因的,或者说是以划定遗产范围的时间点之后产生的财产,是死者生前无意思表示无法预期和控制的财产,因此不应属于遗产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