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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清偿生前债务的思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25   点击数:16

  核心内容:遗产如何为遗产清偿债务纠纷选取案由?如何确定遗产清偿债务纠纷的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如何查明遗产范围?继承遗产范围内,法院进行执行有哪些具体措施?就上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表明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原则,即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担该被继承人债务;如果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际继承财产内清偿;如果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不用偿还。限定继承制度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实现债权的保障,但债权人要实现债权,除债权本身的法律关系外,必然涉及到继承人、遗产范围等诸多问题,而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往往是程序与实体、人身与财产相互交织,甚为复杂,从而更难实现。

   一、遗产清偿债务纠纷的案由选取

   从案由选取来讲,诉讼案由的确定是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主导整个审判流程。一般情况下,债权人选择案由时可以直接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性质进行判断,但当债务人作为一个中间连接键缺失时,案由能否还以原来的法律关系为依据则不无争议。对此,笔者认为,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属于概括继承,继承的内容理应包括被继承人在债务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依据选取案由较为合理。

   二、遗产清偿债务纠纷的被告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被告的确定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赞同如下观点: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上按其继承份额依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由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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