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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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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两任妻子四个子女 遗产分割成难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6
【案情总诉】 梁东壁有过两次婚姻,共生育四个子女。由于该男子突然离世,没留下遗嘱,致使两套房屋难以分割。11月16日,经人民法院立案庭细心调解,成功解决了这一遗产分割难题。
【具体案情】
被继承人黄日洪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与农小丽于1985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之后两人于2007年离婚。第二次婚姻是与韦艳梅于2010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两人于2015年3月离婚。同年5月,黄日洪因病突然去世,没留下任何遗嘱。黄日洪留下的遗产主要是两套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是黄日洪,但还有共有权人。
其中,第一套房屋于2001年购买,共有权人是第一任妻子农小丽,两人离婚时,打算把该房屋留给儿子,所以没有分割。第二套房屋于2007年购买,共有权人是小儿子。按照继承法,黄日洪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四个子女,但由于财产关系较复杂,致使这两套房屋难以分割。双方多次协商不下,两个儿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
大新法院立案庭征求双方意见,双方都愿意由法院主持调解,尽快解决。于是,法官先捋清方向,析出遗产范围,即两套房屋的一半份额属于遗产,其次建议双方按市场价评估遗产价值,由取得房屋一方合理补偿给不得房屋的另一方,并且希望大家看重亲情,互相谅解,不要过多计较。
【最终结果】
最后,双方听从法官的建议,达成如下协议:农小丽自愿放弃其所得份额,两套房屋分别归两个儿子所有,两个儿子分别补偿给两个女儿10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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