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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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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变赠与公证为遗赠抚养协议 老人晚年得保障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6
11月10日,一对老年夫妻来到仪陇县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他们想把现在的住房赠给自己孙子。县公证处变赠与公证为遗赠抚养协议,使老人晚年生活得到保障。
据了解,两位老人是仪陇县永乐镇人,膝下只有一个儿子,不幸在去年得病去世了,后来儿媳妇也改嫁了,只留下一个孙子陪在老人身边。孙子最近谈了个对象准备结婚,但是女方父母说没有房子就不同意这桩婚事,所以老两口准备将位于永乐镇的一套房子赠与孙子。
在详细了解情况后,公证处工作人员考虑到老人的年纪,为了更好的保障老人的权益和晚年生活,对两位老人建议到:“赠与公证一旦办理了,再办了房产过户手续,以后就不能撤消了,你们现在都上了年纪了,应该考虑下你们两老以后的养老问题,如果你们将赠与改为遗赠抚养协议就两全其美了。”老人听后,觉得工作人员说的有道理,遗赠抚养协议既维护了老两口的权益也解决了孙子李某某以后结婚用房问题。在同孙子商量后,达成了遗赠抚养协议并进行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