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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相抵触部分的效力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24

  王老先生73岁,他的老伴早在10年前已经去世,唯一的儿子远在美国,无法照顾他。在2011年的时候,王先生与养老院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由养老院负责他的衣、食、住、行、医疗、殡葬等费用,直至他“百年”为止。同时,养老院享有王先生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其名下房产一套,及其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2013年7月,王先生的儿子回国看望他的时候,王先生觉得还是要将房子留给儿子,于是立下遗嘱:将来过世后,将房子留给儿子,存款给养老院。2014年3月,王先生去世,关于房子的归属问题,养老院与王先生的儿子对簿公堂,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决?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同时《继承法》第5条中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当既有遗赠抚养协议,又有遗嘱,且相互抵触的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抗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王先生可以与养老院签订遗赠养老协议,也可以自己立遗嘱处分财产,但是当这两者有抵触的时候,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是高于遗嘱的效力的,对于遗赠抚养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遗嘱中的相关内容就无效了,所以王先生的该房产所有权,在他去世后,是属于养老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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