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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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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有遗赠书,她却无法继承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3 点击数:2
一个月之前,市民王女士拿着自己的叔叔王大爷留下的一份遗赠书,到南京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一般来说,继承只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按说老爷子立一份遗嘱并公证就可以把房子给王女士继承,为啥还要多费一道手续,写这么个遗赠书呢?
对此,公证员对王女士进行了询问,王女士介绍,王老爷子的老伴不能生育,所以二老一辈子都没有养育子女。十几年前,老伴去世了,老爷子伤心之余,生活也失去了依靠。近些年,老爷子更是渐渐失去了自理的能力。王女士见此,就主动把老爷子接到家里来,照顾他的饮食起居。出于对王女士的感激,王老爷子咨询过有关部门后自己手写了一份遗赠书,将自己的财产都留给了王女士。然而再次检查遗赠书的时候,公证员发现了点问题:首先是遗赠书的字迹比较潦草,看得出来自书遗赠书的时候王老爷子的手已经有点不听使唤了;其次是王老爷子立遗赠书的日子距离他去世的日子没几天。虽然说是亲自所写的遗赠书,但是老爷子在立遗赠的时候是否处于神志清醒、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恐怕无法贸然断定。
为了将事情调查清楚,公证员来到王老爷子户籍所在的村子,向邻居了解事实情况。邻居们所述与事实相差无几,王老爷子确实一辈子没有子女,不过生活起居并不像王女士所说的那样早年独居,后几年跟着王女士过。而是一直由同村的一位张大叔照顾的,而且张大叔照顾王老爷子的生活起居很是尽心,王老爷子也常在邻居前夸赞张大叔为人很好。听到这里,公证员不由得警觉起来,说不定二人曾经签订过遗赠抚养协议。于是公证员找到张大叔,果然王老爷子与张大叔之间确实有一份遗赠抚养协议,而且还办理过公证。听到王女士已经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张大叔着急地向公证员解释,最近这十几年确实是自己在照顾老人,而王老爷子的侄子侄女们没有一个管过老爷子的生活起居,也从来没有掏过一分钱。之后王老爷子被查出肺癌晚期住院了,王老爷子的侄子侄女们才一个个突然冒了出来,三天两头地往医院里跑。而且王老爷子最后一个月病得很厉害,有时候头脑清楚,有时候头脑不清楚,记忆力也时好时坏。随后公证员前去王老爷子生前所在的医院,证实了王老爷子最后一个月确实大多时候都神志不清。
将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公证员通知王女士,她的公证办不起来了,对此王女士非常不满,但当公证员告知已查明王老爷子与张大叔有遗赠抚养协议;且王女士向公证处虚构、隐瞒真实情况,公证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的理由后,王女士最终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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