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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无效的“雇佣协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11

  夏老伯是一名退休干部,1999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家庭琐事,夏老伯与女儿关系也不好,无奈之下,他谢绝了女儿的好意,自己独居一处。随着年纪的增大以及身体日渐欠佳,夏老伯萌生了找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想法。后经人介绍,夏老伯与一名外来中年女子谢女士认识,2008年6月,双方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该协议约定夏老伯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谢女士愿意来做夏老伯的佣人,服侍夏老伯到百年过世,不要工资,但由夏老伯出资59万元,购买一套房屋供两人居住,产权登记在谢女士名下。夏老伯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后房屋一切权利归谢女士所有。雇佣协议签订后,两人就住在一起,谢女士照顾夏老伯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饭、煎药、陪夏老伯早起晨练、求医等等,尽到了佣人的职责。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年之后,两位老人却对簿公堂,由熟人变成了陌路人。夏老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来签订的《雇佣协议》无效,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称被告谢女士并没有真心实意地服侍自己,并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雇佣合同形式虽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但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订立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据此,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夏老伯所有。

  律师分析

  近年来,这样的老年人雇佣抚养诉讼案绝非少见。老年人晚年孤独,想找个人养老送终也是人之常情,但如果许诺给予或赠予一定数量的财物,或是涉及财产分配和遗产继承的,如果没有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遗赠抚养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的权益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虽然谢女士辛苦照料了夏老伯多年,且就算双方住在一起没有过夫妻生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夏老伯在实际上与妻子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又公开和谢女士居住在同一房屋,此举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包括夏老伯的妻子在内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判定《雇佣协议》无效,是正确的。谢女士在不了解夏老伯实际婚姻情况下签订的协议,看似只是照顾老人生活起居,合情合理,但同时也违背了相关法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抚养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指公民生前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抚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他们之间本来没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通过遗赠抚养协议,一方要求有被抚养的权利,在他去世之后,另一方有继承被抚养人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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