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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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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支取遗赠存款遭拒 受赠人起诉银行维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6 点击数:15
男子依照遗赠扶养协议为姑祖母夫妇养老送终,在支取老人名下的三笔存款时却被银行拒付。4月14日,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银行向扶养人支付存款本息。
邓某、罗某夫妇没有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其晚年生活一直由罗某的侄孙罗永恒负责照顾。2007年8月2日,邓某夫妇与罗永恒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罗永恒为夫妻二人养老送终,待二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即归罗永恒所有。协议签订后双方还办理了公证手续。2008年12月29日,邓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办完邓某后事后,罗永恒在罗某的授意下,将邓某遗留下的34000元人民币和罗某所有的29000元人民币,分别以二人的名义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办理了定期存款,期限为一年。2009年5月25日,罗永恒又以罗某的名义在该行办理了一本活期存折,用于接收国家支付给罗某的抚恤费。2011年2月28日,罗某也病故。办完老人丧事后,罗永恒拿着邓某与罗某名下的两张存单和一本存折到农业银行准备将存款取出,却因为忘记密码未能支取。经交涉,农业银行认为这三笔存款属于邓某夫妇的遗产而不是遗赠财产,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则依法应当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没有让罗永恒支取存款。原告罗永恒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农业银行向其支付邓某夫妇名下的三笔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受扶养的公民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按照协议承担扶养义务后,即有权获得受抚养人的财产。本案所讼争的三笔存款虽然不是遗赠扶养协议中明确约定的遗赠财产,但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结合原告罗永恒对受扶养人邓某夫妇尽了完全扶养义务以及邓某夫妇无其他合法继承人的事实,原告依法应当取得受扶养人名下的所有遗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丘北县支行向原告罗永恒支付邓某与罗某名下的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