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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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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老人再婚引发房产纠纷 法官称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31
遗产继承中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周某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周某也尽了赡养义务,但考虑到韦某与陶某共同生活,也实际承担了照顾陶某的生活起居义务,判决陶某名下房屋一套过户给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8万元给韦某。
2004年,周某与叔叔陶某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可叔叔死后婶婶韦某对这份遗赠扶养协议不认可。无奈之下,近日周某将婶婶起诉至昆山法院。
陶某的老伴去世得早,2004年时与侄子周某签订了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由侄子周某照顾陶某的生活起居及养老送终,陶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商品房一套遗赠给周某,后周某按照协议尽心尽力地照料叔叔的生活起居。2008年,陶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韦某并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1年陶某突发脑梗塞去世。
在料理完陶某丧事后,周某拿出协议主张继承陶某名下房屋,但婶婶韦某对此坚决不同意,双方引发纠纷,双方协商无果之下周某将婶婶告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周某间的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周某也尽了赡养义务,但考虑到韦某与陶某共同生活,也实际承担了照顾陶某的生活起居义务,判决陶某名下房屋一套过户给周某所有,周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支付8万元给韦某。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但韦某与陶某二人实际共同居住生活达两年,在此期间承担了照顾陶某生活起居的义务,故从民法公平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角度,适当考虑韦某分得陶某的部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