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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与公证遗嘱应该采用哪一个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0   点击数:24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解读:

  本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应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然后才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案例:

  张某年近7旬,老伴已去世,有一女丁某,在外省工作。由于年岁大了,行动不便,又不愿到女儿家住。于是想找一个人照顾自己,后来通过居委会,找到沈某。2009年5月20日,张某与沈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由沈某照顾自己生活起居直至养老送终,死后自己所有的房产和独家小院一座归沈某所有。”

  2011年国庆节期间,丁某一家人回来看望母亲,张某享受到了天伦之乐,异常高兴。于是就于2011年10月10日和丁某一起到公证部门亲自书写遗嘱,并进行了公证,遗嘱上写到“我死后房产和独家小院一座由丁某继承”。

  2012年春节刚过,张某因脑溢血抢救无效死亡,其丧事亦由沈某一手操办。事后,丁某要继承房产,沈某拿出张某生前与其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

  丁某拿出自己公证遗嘱,认为遗嘱经过公证效力最高,房屋应归自己。无奈沈某于2012年3月初,以丁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房产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公证遗嘱内容和张某与沈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的内容完全相抵触,丁某的公证遗嘱全部无效,遗赠抚养协议有效,房屋应转移给沈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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