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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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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后反悔 诉求法院解除未获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8 点击数:11
【案情总论】在与同村张某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两年后,王某反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协议。日前,法院审结此案,因张某已尽到协议上约定的扶养义务,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王某今年84岁,家住密云县穆家峪镇。2012年11月14日,王某夫妇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与同村的张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1、王某夫妇由张某扶养并负担一切生活起居、医疗等事宜;2、王某夫妇将自己所属的口粮田、自留地、房屋及院落等一切财产赠与张某所有;3、双方签订此协议后,王某夫妇与其他人所签订的一切协议手续,含以后再签订的手续全部无效、废止。同时,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为王某夫妇和张某分别出具了载有上述内容的《人民调解书》。
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当时已经八十多岁的王某夫妇送至当地敬老院居住生活,并负担了王某夫妇的全部住院费用。同年12月13日,王某的妻子因病去世,张某为其办理了后世并负担了相应的费用。后因与张某发生矛盾,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以张某未尽扶养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其与张某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
【审理结果】
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已经尽到了协议约定的义务,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出具了敬老院负责人赵某的书面证明,证明自王某入住敬老院以来,自己每周都去敬老院看望王某2-3次,且每次探望,都给王某带去吃住等用品。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夫妇双方在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人员主持下达成的《人民调解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张某依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故王某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