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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过户给老公了,那这个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吴红
你好,婚内过户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非公公婆婆书面表示只给男方除外。具体需要看是如何过户的,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你老公,并且登记在你老公个人名下,属于公公婆婆赠与给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跟你没有关系,如果是以买卖的方式过户,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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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没有出钱,但是对方买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这样有用吗? 2022-09-16 14:50:02 杨聪
你好,实际上一方将个人的房产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属于赠予性质,接受赠予的一方无偿取得财产是不需要出钱的,加了名字赠予行为就已经完成,个人财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房产加名,当然是有用的。
口头遗嘱15年后起纷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19
从基层法院到中院再到省高院,官司打了五年,历经四次判决,20年前的“台州遗产继承案”终于尘埃落定。5月31日,笔者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获悉,苏林和苏雨的父亲苏善德的“口头遗嘱”并没有被浙江省高级法院认定,这意味着他们失去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这件家事要从20年前说起。1987年底,法院判决把位于台州市黄岩区的一间祖传房屋分给苏林和苏雨的父亲苏善德。1988年11月1日上午8时左右,苏善德对前来看望的弟弟说:“打电报给苏林和苏雨,叫他们来黄岩,我把屋写给他们。”当时,苏林和苏雨尚未成年,均住在外地。弟弟点头答应后,回厂里上班。不料,中午时分,卧病在床的苏善德因烟蒂引燃床铺被熏致死。苏善德去世后,苏善德的父亲以本人及妻子、苏林、苏雨四个人的名义对房屋进行产权登记,并于1997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因苏林、苏雨提出异议,房管部门注销了房屋所有权证。而苏善德的父母分别于2000年和2006年亡故,生前均立公证遗嘱:遗产归女儿苏丽所有。
苏林和苏雨想不明白,父亲的房产理应归他们所有,怎么会落到姑姑的手里?2004年4月,二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父亲当年的口头遗嘱有效,房屋所有权仅归他们二人所有,但姑姑苏丽坚持认为应归她所有。
官司一打,就是5年。
2004年10月,黄岩区法院审理认为,苏善德的话不构成口头遗嘱。苏林和苏雨不服,提起上诉,台州市中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黄岩区法院重审后认定,由于苏善德没有保留赡养父母的必要份额,所立口头遗嘱部分有效。
苏林和苏雨仍然不服,再次上诉。2006年11月,台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苏善德立遗嘱时离死亡时间仅差四个小时,属于危急情况下,且当时有苏的弟弟及两位邻居在场,符合两个见证人的条件;对于遗嘱中未保留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以当事人主张为原则,判决确认苏善德所立口头遗嘱有效。
父母明明立下公证遗嘱,怎么会没有自己的份儿?这回轮到苏丽想不明白。二审宣判后,苏丽向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案件历经三次不同判决,距事发时已20年,一时成为“疑案”。检察机关在走访了苏善德当年的老邻居,推敲各种证据后分析认为,从苏善德的弟弟及邻居的证人证言 看,苏善德的本意是把儿女叫来写下书面遗嘱,让儿女继承房产。由于苏善德的儿女当时都在外地,打电报通知他们来黄岩也需要一天时间,可以推断苏善德当时自认为还能活一段时间,并未到危急时刻,至多只能认定苏善德生前流露出把房屋写给儿女的想法,但当时没有直接、明确地处分个人财产,最终因发生意外熏死而未及立下遗嘱。所以,仅凭苏善德交代有关事宜后过了四个小时即去世这一事实,不能得出苏善德当时处于危急情况这一结论。弟弟接受苏善德的嘱托后,既未通知住在同一院子里的父母、兄弟,也未将苏善德送去医院抢救,而是到厂里上班,也反映出苏善德当时并非处于危急情况,因此不能视为口头遗嘱。
2007年3月,黄岩区检察院就该案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抗诉。2008年7月,省高院决定提审本案。
日前,浙江省高院作出改判: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苏林和苏雨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