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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太再婚丈夫去世 继子女改遗嘱争夺遗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1   点击数:31

  现年58岁的王阿姨膝下无子女,12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已经离异并带有一个女儿的吕大伯。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认识王阿姨之前,吕大伯是一商厦职工,住在单位的职工房里,后来吕大伯给商厦缴纳了2万7千余元的购房款,用以购买这套职工房。

  婚后的2003年,吕大伯所在商厦进行房改,吕大伯便与单位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单位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的职工房出售给吕大伯。2003年8月份,吕大伯获得房屋产权证,此套房屋现市值42万余元。

  熟料,2013年的一天,吕大伯突发重病,经救治不幸去世。

  吕大伯在世期间还曾投保分红型保险,保费每年6000元,已缴4期保费,保险金额共计24000元;并购买有股票,在去世时股票总资产为1万余元;吕大伯去世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支付死亡结算金1万余元,该费用已由吕大伯的女儿吕某取走。

  吕大伯去世后,其女儿吕某便拿着一份遗嘱,找到王阿姨,声称吕大伯遗嘱内容明确表示要把名下所有动产、不动产留给自己。要求王阿姨搬出现在所住的房屋。

  王阿姨则坚决不承认遗嘱的效力,也不同意吕某的说法,在两人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吕某将王阿姨告上了法庭。

  “我父亲有亲笔遗嘱,要把房子和名下所有资产给我,她必须尊重我父亲的意愿,她也没抚养我,我也不需要赡养她。”吕某称。

  “她的遗嘱来历不明,还有涂改痕迹,再说了房子是我们结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庭上王阿姨反驳到。

  经查,吕大伯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并表示不愿参加诉讼。另经鉴定,遗嘱中的“现有房子属于结婚前的财产”有涂改添加痕迹。

  经审理法院认为,吕大伯名下的的房屋虽系婚前集资房屋,但因吕大伯婚前并未取得房屋产权,而是在与王阿姨婚后多年才参加房改,并取得房屋所有权,故该房产应为吕大伯与王阿姨的夫妻共同财产。吕大伯婚前交纳的房屋集资款2万7千余元为吕大伯的个人财产,在遗产分割时应予以扣除。

  该遗嘱中未涂改部分系吕大伯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嘱中的“现有房子属于结婚前的财产”有涂改添加痕迹,且与事实相违背,对其作出的此部分陈述,不予采信。因吕大伯的遗嘱表示将其所有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归吕某继承,故吕大伯的个人财产由吕某继承。

  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确认被继承人吕大伯所立的遗嘱中未涂改部分有效;房屋归王阿姨所有,王阿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吕某房屋分割补偿款21万7千余元;吕大伯名下的保险单金额、股票资金、死亡结算金由王阿姨和吕某各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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