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在隔代育儿中,怎么跟老人沟通,才能让他们听得进你的意见呢?下文离婚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六种方法,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亲切地说。不论对父母还是公婆,年轻人都要心怀尊重与感恩。俗话说“老马识途”,老人的人生经验总有值得学习的,需要尊重;辛劳了一辈子,晚年还要来帮着带孩子,需要感激。想给老人提建议,晚辈不妨先甜甜地叫声“爸”、“妈”,或者送他们一些小礼物,再轻描淡写地谈事情。老人往往不好意思反驳,觉得这些小事儿和晚辈的孝顺比起来不算什么,很容易接受和改变。
2、有重点地说。朋友跟我抱怨说,女儿病了,请老妈来帮忙。早上跟老妈嘱咐得周到详细,几点吃药、几点喝果汁、几点吃午饭……可晚上回家一看,老人给孩子吃错了药,果汁还剩了半瓶。我告诉他,跟老人说话要有重点,否则老人会觉得繁琐、记不住,甚至觉得自己不被信任而生气。叮嘱老人,挑最重要的事说就可以了,比如一天三次吃药,这样老人就不会因为事杂而混乱了。
3、找“权威”说。老一辈人往往相信“权威”。这个“权威”可以是专家,也可以是书本或老人认为“权威”的人。比如,老人一定要把食物嚼了喂孩子,儿女提意见,老人往往会反驳:“你小时候就是这么被我拉扯大的。”此时,如果换成一个来家做客的护士朋友说句话,就可能让老人改变观点。再如,女儿的话老妈可能听不进去,可女婿来说,丈母娘就很容易接受。小区里其他家长的育儿经往往也能成为老人的“权威”。究竟老人信哪一套,因人而异,还是看性格。
4、在适当场合说。想对老人提意见,最好别当着孩子、家人、邻居、医生等的面。老人往往很要面子,被当众一说,会觉得很下不来台,不但不会改,还会更加固执。老人特别高兴时也不适合说,否则让人扫兴。散步、睡前看电视时,成功说服老人的几率会比较高。
5、让第三代说。不少老人往往振振有词,让子女无可辩驳。此时不妨先顺着他的意思,等“谋划”一番后,让孙辈来说。比如通常老人惯孩子,总带他们去吃垃圾食品,儿女可以给孩子多讲吃菜好的故事,如小白兔吃萝卜所以跑得快,山羊吃嫩草所以爬山高,大力水手吃菠菜所以有力气……不露声色地“策反”孩子,孩子也会主动要求吃“菜”,老人自然就“投降”了。
6、借自己的缺点说。和老人在育儿观念上有冲突,不妨反着说,即告诉老人如果不怎样做,孩子就会变成她不希望看到的那样。对公婆可以用自己当反面教材;对老妈可以“牺牲”老公。比如告诉婆婆:“我妈惯着我吃糖,所以现在牙齿老疼。”对老妈说:“你看孩子爸懒得啥也不干,都是婆婆小时候给惯的。”注意别反过来说,否则就如同指责老人在教育自己子女上很失败。 哪些财产是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产必须符合三个特征:第一,必须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必须是合法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遗产。遗产包括以下几项: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奖金、存款利息、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树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种的树木和自留山上种的树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书画、古玩、艺术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别珍贵的文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法律允许公民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如农村承包专业户的汽车、拖拉机、加工机具等。城市个体经营者、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内地投资所拥有的各类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即基于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获得的稿费、奖金,或者因发明被利用而取得的专利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公民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公民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等。
另外要注意: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应将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区分出来。
应将被继承人的财产从合伙财产中分出,列为遗产范围。
遗嘱继承的遗产构成要件
构成遗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遗产必须是财产。其中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债务。遗产不能是人身权及身份等,这是由现代继承法作为财产继承而决定的,此与古代社会的宗祧继承制相区别。
(二)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这里的所有是广义上的所有,既包括作为物权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债权,还包括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复合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
(三)遗产必须是非专属于死者自身的财产。有些财产依其人身专属性不具有可继承性,因此不得继承。如养老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死亡后则该种权利归于消灭。
(四)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怎样判决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法意见》第四十一条有明确规定。
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5、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6、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