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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和继承,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23

  关于遗嘱和继承,这些问题你应该知道:

  1.老人不要对立遗嘱有过多的心理忌讳,要想到这是为了避免自己身后子女因为遗产继承产生不和。

  2.一般正规的遗嘱,要有抬头“遗嘱”,要说明自己的身份,清点所有财产,说清楚如何分配。为保险起见,最好去公证处立遗嘱,并且叫上见证人。另外,公证处工作人员说,他们也碰到过有些老人只能点点头或者摇摇头,神智似乎是清晰的,但是已经不能正常表达了,这种情形也不能给予做遗嘱公证,所以,立遗嘱要趁自己身体状况良好时。公证处工作人员要以此判定此遗嘱是否为老人真实意愿的表达。

  3.日常中,碰到家人意外死亡,先要确认他有没留遗嘱。如果没有,那就需要做一个继承公证。按照我国继承法,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他们需要带上死亡证明、家庭情况证明、人事档案(以确定与死者的关系)等材料,而且必须“全部”、“亲自”到公证处。

  4.以上所说是在没有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还有一种情况叫“指定继承”,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指定任何一人,来继承他的遗产,哪怕没有血缘关系,只要是他真实意愿的表达,这就是他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5.更改遗嘱。在法律上,自写的遗嘱不能推翻之前的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上一份遗嘱是公证过的,现在想做更改,更改后的遗嘱必须去同一公证处做公证。当事人立下遗嘱指定继承并公证,那么继承人必须在当事人去世后,两个月内到公证处去办理申请接受遗赠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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