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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能否继承农村祖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22

  年少时,李明祥和父母兄妹居住在房山农村;成年后,他进城当了工人。年老了,李明祥打算将仅有的一套房屋留给儿子,自己回乡养老,住老父亲留下的三间瓦房。但当李明祥准备翻修房屋时,他的哥哥李明汉出手阻挠称:你是居民,没有权利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明祥无奈,找到了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楠,和哥哥打起了遗产继承的官司。

  弟弟回乡住祖屋遭哥哥反对

  李老汉有两儿两女,长子李明汉,次子李明祥,一家6口住在房山农村。李老汉从祖辈那里继承了一套有着两个院落的宅子,东院5间正房,西院3间偏房。

  在这座土石垒起来的农村院落里,李明祥和兄妹度过了单纯快乐的年少时光。

  上世纪70年代初,李明祥通过招工进入了北京市一家国有企业,成为一名工人,也顺理成章地有了城市户口。李明祥的兄长和姐妹有的也进了城,有的留在了农村,李明祥的大哥李明汉一直和父母在祖宅中居住。

  1994年,大儿子李明汉在父亲的建议下,对老宅的8间房屋进行了翻建,变成了东半院7间房,西半院3间房。李明汉和父亲的户口分别登记在东、西半院。

  进城后的李明祥结婚生子、养家糊口,一转眼,他也退休了,儿子也到了要结婚的年纪。因为自己这辈子就挣下了一套房子,不愿意和儿子挤在一起的李明祥打算和老伴一起回农村养老。

  回农村安度晚年的念头并非李明祥一时兴起,在他看来,回乡养老顺理成章:老父亲曾在分家协议和自书遗嘱中表示,将西半院的3间房屋留给自己。

  2013年,李明祥回到房山。当他告诉自己的大哥李明汉想要对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重修时,李明汉坚决反对,他认为整套祖宅都应归自己。

  “你是城市居民,没有权利使用农村宅基地!”李明汉对弟弟说。

  “这是父亲留给我的遗产,我有权利继承!”李明祥针锋相对。

  弟弟拿出分家单哥哥不认可

  一边是弟弟回乡心切,一边是哥哥出手阻挠,即便姐妹好言相劝,二人还是互不相让,甚至闹到报警。父母都已去世,这套祖宅本应是兄弟二人珍贵回忆的所在,现在却成了矛盾的来源。

  兄弟阋墙,无奈之下,李明祥以遗产继承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兄长李明汉以及姐姐妹妹诉至房山法院,并请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亚楠担任自己的代理人。

  在调查取证阶段,周亚楠律师了解到,李明祥手中有两份证据:一份是1989年李明祥父亲写的分家单,一份是1994年老人写的一份自书遗嘱。

  分家单载明:祖宅东院中的5间正房归长子李明汉所有,西院的3间偏房归次子李明祥所有,“西院房屋的维修使用暂归李明汉负责,待李明祥用房时归李明祥负责,李明祥需支付李明汉修缮费1000元”。

  自书遗嘱载明:目前的祖宅全部由李明汉拆掉,改建北房5间、东房2间,设在东半院,归李明汉所有;西半院的北房3间暂时由我居住,死后归李明祥所有。

  法庭上,当李明祥拿出这两份证据时,李明汉对其真实性都予以否认。

  李明汉辩称,李明祥不是适格主体,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城市居民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另外,李明汉还称,分家单上的名字并非自己亲笔签写,在打官司之前也从未见过所谓的自书遗嘱。

  焦点1 居民能使用宅基地的房屋吗?

  据周亚楠律师介绍,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申请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将其出卖、转让。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但本案原告李明祥回乡居住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何种性质呢?

  周亚楠律师分析,此案并不涉及宅基地的出卖、转让,因为宅基地并非遗产,此案也不涉及宅基地的继承。原告的行为仅仅是对宅基地地上物——西半院三间北房的继承。也就是说,因为李明祥不是农村户口,他虽然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却因为继承,拥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使用权。

  焦点2 分家单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庭审中,原被告的大姐李明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据她说,分家单上的签名的确不是弟弟李明汉亲笔签写,“分家时,弟弟李明汉在场并同意分家单的内容,他当时让我帮他代签,都是亲人,我就同意了。”

  除了作上述证明外,李明霞还证实了分家单中“李明祥需支付李明汉修缮费1000元”情况的存在。

  对于遗嘱,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被告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其遗产应该由李老汉和四个子女共同继承,但李老汉在之后订立遗嘱时,将整份家业都作为自己的财产来处理分配,因此,法院认定该份遗嘱部分无效。

  转折 新证据出现

  父亲日记证实分家单真实性

  通过对自书遗嘱、分家单等证据的分析,周亚楠律师认为李老汉并非头脑简单之人,相反,是一位有想法的老人。周亚楠律师提醒李明祥,其父亲是否留下其他证明材料,例如回忆录、日记等。

  果不其然,在李明祥保存的众多父亲的遗物中,发现了一本父亲的日记。其中涉及诉争房屋的记载有多处。

  其中有对1989年分家协议的记载,内容与庭上出示的分家单一致。日记还提到李明祥支付大哥1000元修缮费的细节:李明祥当年付李明汉1000元修房费,当时通知领回,该人拒绝,说不要弟弟的钱,将款存在我手使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记中,老人表露出对大儿子李明汉的不满:李明汉想将分家单推翻,钱不收,房不修,生活费赡养费不拿,不管老人的一切,实无道理野蛮透顶,再候至春节看如何,仍如此的话,我准备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日记记载的内容与分家单相互印证,证明了1989年分家单的真实性。

  判决 分家析产 弟弟胜诉

  在诉讼中,李明祥的姐姐妹妹都表示,如果按继承分割遗产,二人若有份额皆赠予李明祥。

  法院认为,分家单系各方合意所致,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确认有效,各方应按此执行。因为分家单在自书遗嘱之前,因此,此案可按照分家析产进行审理。最终,法院判决西半院的房屋归李明祥所有。之后,李明汉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分家单合法有效,李明祥虽为居民身份,但该房屋系分家析产所得,与居民身份无关,故维持原判。

  房屋可修缮 不能重建

  律师称,虽然李明祥赢得了官司,但需要注意的是,他仅享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他可以修缮、装修房屋,但是不能将原有房屋推倒重建,一旦宅基地上附属物消失,那么作为非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李明祥就无资格再继续使用宅基地。

  另外,本案中,李明祥回到了老宅,他是否可以获得相关产权证明呢?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的原被告都已年逾古稀,虽然官司有了判决,但两位老人住在紧紧挨着的东、西两院,以后的相处也是个大问题。希望兄弟两家捐弃前嫌,和睦相处。”周亚楠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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